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普通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工作方案
2012年宁夏高考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扶贫宏观战略部署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公平,为贫困地区选拔、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特别是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2012年起,国家将组织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做好我区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目标
“十二五”期间,由国家在年度下达我区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单列专项计划,用于定向招收国务院确定的我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自治区确定的我区中部干旱带贫困县(区)及部分乡镇(以下简称贫困地区)的考生。招生计划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本科计划由在我区招生的部分中央部门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区内外省(市、区)属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高职(专科)计划由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增加我区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励考生毕业后回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计划管理
专项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由教育部在年度下达我区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安排,纳入在我区招生的高校年度招生规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我区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分专业计划需求建议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根据我区需求建议和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我区年度专项计划数量。承担培养任务的有关高校按要求编制分专业专项计划。
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接收教育部分送我区的分专业专项计划,与招生院校核准后,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以单独列项的方式与国家统招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下达我区的专项计划面向全区贫困地区资格考生集中使用,不再具体定向分列到贫困地区各县(区)。
三、生源范围
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涵盖以下范围:
(一)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户籍和高中学籍,且在当地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修满三年规定年限教育、符合当年我区普通高考考生报考条件(不含限报),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资格;
(二)除上述七县(区)外,具有中部干旱带(含盐池县、红寺堡区、沙坡头区的兴仁镇和蒿川乡、中宁县的喊叫水乡和徐套乡)户籍和高中学籍,且在当地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修满三年规定年限教育、符合当年我区普通高考考生报考条件(不含限报),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资格。
四、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一)报考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生源所在县(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与考生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二)生源所在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审查结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对本县(区)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进行标识,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就读年限等信息真实可信。
五、志愿填报
(一)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二)参加我区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总分达到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具备填报专项计划志愿资格。
(三)具备填报专项计划志愿资格的考生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段内,通过登录宁夏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单独填报专项计划志愿。
六、录取管理
(一)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
(二)专项计划单独设立录取批次,单独录取。本科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结束后,本科一批次开始前进行。高职(专科)专项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批次开始前进行。
(三)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可在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综合平衡我区贫困地区生源分布情况,确定二次征集志愿的考生条件及录取办法,有关高校按二次征集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完成计划为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开,强化督查问责,确保公平公正。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承担培养任务的招生院校以及高中学校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考生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督查问责制,确保报考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查、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等各环节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服务。
各有关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计划毕业生(简称专项生)毕业后回到当地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
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
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从促进社会公平、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重要性。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对实施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